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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处长黄建中的十四笔受贿,发人深省!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注:本文整理内容来自公众号“刑法库”发布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黄建中,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博士研究生,案发前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2016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101刑初18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今天第二条文章推送,可关注本号后,点击右上方查看“历史消息”阅读),认为:被告人黄建中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他法院法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诉讼案件上的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查明的受贿事实及其到案后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前已退还大部分赃款,在家人帮助下积极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判决:


  一、被告人黄建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退缴赃款人民币五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查明认定了黄建中2013年至2015年间十四项受贿事实,总计收受受贿款人民币216万余元。判决书对一桩桩证据的详细罗列,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不一样的法律世界。法萌君特此进行归纳整理,希望我们法律人当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2014年底黄建中非法收受吕某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年底,吕某因字画买卖纠纷经山东高法二审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黄建中受山东省高院立案庭副庭长伊某(培训中认识黄建中)之托为吕某申请再审帮忙。吕某让公司办公室主任宗某先后送给黄建中18万现金及4张面额为5000元的王府井购物卡。黄建中找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某(分管部分合议庭工作)询问该案承办人的信息,并请姚某为吕某案件帮助,希望姚某能将其支持再审的观点转达给承办法官俞某。姚某后将黄建中的观点转达给了俞某。之后该案虽发回山东高院再审,但最终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多位领导干部相继被查处,黄建中担心自己案发,于2015年9月通过其侄子黄某将18万现金交退给了宗某。


  (二)2014年至2015年间黄建中非法收受郑某1给予的财物人民币2.5万元。


  2014年下半年,郑某1因为前妻的债务问题与他人产生诉讼,案经滨州中院和山东高院两级审理败诉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黄建中经朋友介绍认识郑某1。郑某1请托黄建中为其再审案件提供帮助。黄建中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肖某协调该案。郑某1给了黄建中现金25000元以表感谢。肖某审查该案之后2015年4月30日依法驳回了郑某1的再审申请。黄建中在郑某1姐姐郑某2的索要之下将2.5万元通过其朋友孙某1退给了郑某2。



  (三)2015年黄建中非法收受王某1给予的财物人民币2万元。


  2014年年底,山东泰安某玉米公司老板王某1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黄建中。2015年5月份左右,王某1请托黄建中为其朋友济宁某粮库主任魏某渎职犯罪案件和自己公司的担保执行案件提供帮忙,希望黄建中能找菏泽中院疏通关系。黄建中找了山东济宁中院民二庭庭长李某3(法院内部的研讨会认识)和刑二庭庭长徐某1协调魏某的刑事案件,找了菏泽中院民二庭庭长王某3(通过培训认识)协调泰安某玉米公司的担保执行案件。为此,王某1给了黄建中2万元作为感谢费。


  2015年左右,黄建中以交流法律问题为名约李某3一起吃饭,李某3叫上了济宁中院刑二庭庭长徐某1一起参加。黄建中让其关注该刑事案件,徐某1没有表态也没有将黄建中的要求再往外传达。


  王某3将黄建中的意思转达给了菏泽中院执行局党支部书记刘某,并带着该企业的石经理员工去找了刘某。刘某将申请材料转给了案件承办人马某2(2009年任菏泽中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并吩咐马某2不要将该企业登上执行网,最终没有将泰安某玉米公司登上执行网。


  (四)2013年黄建中非法收受康某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2013年左右,黄建中经朋友介绍认识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老板康某。康某让黄建中为其公司在山东高法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诉案件帮忙。黄建中通过伊某找了该案的承办法官张某3协调该案。后该案发回德州中院重审败诉,康某再次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并请黄建中继续协调该案,黄建中又找到承办法官张某3帮忙。康某先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黄建中行贿。后康某因败诉对黄建中不满,黄建中2015年下半年先后通过汇款的方式将9万元退给了康某。

  

  (五)2015年黄建中非法收受李某1给予的财物人民币5万元。


  2014年年底,黄建中通过王某4认识李某1。2015年年初,李某1请黄建中为山东某县东莞水泥厂在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帮忙。黄建中为此找到了姚某,并试图通过姚某协调该案承办人王某支持再审。姚某劝黄建中不要过问案件,且没有将黄建中的观点转达给王某。期间李某1给了黄建中4.5万元或5万元的案件活动费。2015年6月左右,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后,黄建中在李某1的质问和王某4的督促下退给了李某4.5万元。


  (六)2014年年底,黄建中以代结餐费的形式收受王某2给予的财物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下半年,王某2通过陈某找黄建中为其妻陈香兰在泰安中院二审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帮忙。泰山区法院一审判令陈香兰败诉,上诉到泰安中院。黄建中为此联系了泰安中院民一庭庭长李某4,让其关注一下,请其拖延该案以期促成双方调解,并推荐了律师XX代理该案。后来这个案子经合议庭合议驳回了陈香兰上诉,维持原判,李某4将结果发短信告诉了黄建中。期间,王某2支付了黄建中个人在泰山女儿茶社的饭费1.5万元。2015年下半年泰安中院维持了原判,王某2责怪黄建中,黄建中遂安排孙某1将1.5万元退给了王某2。


  (七)2015年年中黄建中非法收受薛某给予的财物人民币2万元。


  薛某哥哥经营的东营某工贸公司在芜湖中院惹上了经济官司,其一方找了东营律师协会的主任孙某2做代理。孙某2提出找黄建中帮忙。2015年5月,薛某通过孙某2联系黄建中。黄建中为此联系了芜湖中院副院长张某4(通过微信联系认识)协调该案,并收受薛某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2015年下半年,因孙某2与薛某产生矛盾,黄建中遂联系孙某2代其退款2万元给薛某。



  (八)2015年年中,被告人黄建中非法收受张某1给予的财物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6月中旬,张某1通过孙某2(代理人)找黄建中为其任职的东营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案件帮忙,并给了黄建中10或12万人民币案件活动费用。黄建中为此找了该案承办人山东高院的法官颜某协调该案。


  黄建中曾两次约颜某吃饭,颜某推掉了黄建中的安排,由其买单请黄建中吃了一顿饭,席间黄建中提到案件,让颜某看看诉求有没有道理。颜某答复黄建中等开庭后看看情况,之后也没有将黄建中的要求转达给该案的承办人和其他法官。2015年7月初,山东高法二审维持原判,房地产公司败诉。黄建中遂退给了张某部分现金。


  (九)收受金某给予的财物人民币25万元。


  2014年下半年,金某找到黄建中希望黄建中帮忙协调与之有关的两个案件,一个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个是股权纠纷案件。黄建中推荐了林某(山东某律所)代理其中案件。黄建中多次联系丹东中院院长孙某3、分管副院长王某5帮忙。金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黄建中实际控制的林某账户汇入25万元的活动费用。2015年下半年,黄建中说纪委正在调查他,让金某和林某补签了代理协议,将25万元的案件活动费用掩盖为林某的代理费。黄建中交待没有将这笔钱分给过林某。


  证人孙某3证言,2014年10月份左右,其认识了黄建中。2014年12月左右,黄建中给其打了电话,提到了在宽甸县人民法院有一个民事案子,说被告人是他的亲属,希望关注这个案子。之后其给宽甸法院院长常某打电话问这个案子,提出被告找了最高法院的一个处长,希望依法公正审理。后来黄建中与他人亲自来到了丹东,其请黄建中吃了个饭,在饭桌上聊了案件的情况,其当时的表态很中性,没有提出带有倾向性的意见。饭后有人将一个手提袋放进了其车内。晚上其发现一个盒子里装的是用软白纸包裹的几捆美元。2015年2月5日,黄建中来法院做民事诉讼法的讲座,其将8万美元退还给黄建中,并提出了批评。后来这个案件宽甸法院一审判决,双方都不服并提出上诉。2015年9月份左右,黄建中带着他人来到丹东和其一起吃饭。黄建中说原被告之间有协议,股权变更有效。其对黄建中的提法不置可否。在二审期间,其找过主管副院长,没找过主审法官。其和这个案件的主管副院长王某5讲了最高院黄建中处长关注这个案件,支持案件被告的一方,案件的利益纷争太大,让他依法办理。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由于观点始终无法统一,2015年11月份将案件的情况向省高院进行了汇报。2016年年初,省高院口头回复是由于案件到了二审阶段省高院不予答复。案件尚未有下一步进展。


  (十)2015年上半年黄建中非法收受李明给予的财物人民币20万元。


  2015年年初,黄建中经新疆高院崔某介绍认识新疆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李明因其公司房产租赁纠纷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找到黄建中希望其找人帮忙终止执行程序,并希望达到低价购买执行房产的目的。黄建中答应帮忙并向李明推荐了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主任林某代理该案,还找到了济南中院执行局副庭长隋某帮忙。


  2015年3月份,隋某约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党某吃饭,一起吃饭的人有黄建中,林某等人。隋某答应帮忙调解,后来调解失败,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就终止了执行。李明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黄建中实际控制的户名为林某的工商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的案件活动费用。黄建中将其中的10万元给了林某。林某的工商银行账号是黄建中为了在泰安买房而用林某的名义开立的,开卡后一直由孙某1持有,账户内资金均系黄建中筹集买房之用。


  林某通过邮箱向李明发了一个代理合同的草稿。合同是分阶段执行的,先期支付20万代理费,之后按照代理阶段的发展再支付其他代理费,总的代理费是500万元。李明答应先期支付20万代理费由林某先代表其一方参加庭前和解,之后的情况根据案件的进展双方再具体协商。林某带着委托材料回山东参加案件的庭前调解,李明向林某的银行卡号汇了20万元的代理费。林某将山东的代理情况和其进行了沟通,并表示他和济南中院执行局的相关领导都比较熟,在积极的协调案件的事情。


  

     刑法库注:原判决书缺少第(十一)项内容。

  


  (十二)2016年下半年黄建中非法收受李某2给予的财物人民币7万元。


  2014年下半年,李某2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诉到泰安市岱岳区法院,通过徐某2联系到黄建中。黄建中介绍了林某代理案件,李某2将20万元代理费通过现金的方式交给了林某。黄建中联系了岱岳区法院院长侯某说情。2014年年底,李某2被判处缓刑5年并处罚金。在此期间,黄建中收受了李某2给予的6万元(李某2称是7万)案件活动费。2015年9月,黄建中安排孙某1将6万元(李某2称是7万)退给了李某2。


  (十三)2013年下半年,黄建中非法收受马某1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30万元。


  2013年秋天,马某1通过徐某2找黄建中为其投资的泰安某置业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帮忙。黄建中建议马某1和对方和解。之后,双方私下和解。马某1找黄建中催促承办人法官仲某抓紧制作调解书。黄建中联系了仲某转达了马某1的意思。期间,马某1分两笔将30万汇至黄建中提供的户名为孙某1的银行卡。2014年年底,黄建中还给了马某10万元现金,并让马某1出具了收条。2015年10月左右,得知马某1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黄建中担心出事安排孙某1将剩余的20万元退给了马某1。


  (十四)2013年至2014年间黄建中非法收取张某2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80余万元。

  

  2012年年中,张某2经人介绍找黄建中为其经营的菏泽市某房地产公司涉及的民事案件帮忙。黄建中建议张某2另行起诉,并推荐林某代理该案。张某2根据黄建中的建议在菏泽中院另行诉讼败诉,张某2上诉到山东高院。为此,黄建中找了该案承办人邱某替张某2公司主张诉求。之后,山东高法将该案发回重审,菏泽中院重审维持原判,张某2又上诉到山东高院。黄建中向张某2推荐了闫某律师代理该案后便没再关注该案。张某2先后向黄某和林某的两张卡内汇入40万元左右。同时,黄建中表示其以处理二手奥迪车为名找张某2要钱,张某2为此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内汇入了40万元。黄建中一直没有将车交给张某2,张某2也没有要过这辆车。案件在菏泽中院重审败诉后,黄建中在张某2的退款暗示下和张某2核实了钱数,并安排孙某1和黄某将80多万退给了张某2,张某2出具了收条。

  

  后记:作为最高院领导,博士学位,肆意插手同事及下级司法机关办案,貌似仗义“提供帮助”,实则是为了私利干预司法办案,影响法官独立办案。任由“黄建中”式领导在司法机关蔓延,谈何司法公正,民众信服司法?

  

       全国法院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视频会议上提出,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做到查案工作无禁区、无特区、无盲区。


  会议指出,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法院还不同程度存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不到位、组织纪律执行不到位、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四风”问题久禁不绝等问题,对法院干警存在的违纪违法情况必须高度警醒。


  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以及吃拿卡要、冷硬横推、庸懒散松等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一律从严查处。要坚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突出惩治司法领域腐败重点,


         继续把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和审判执行人员以案谋私问题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点


        尤其要把利用腐败潜规则进行权钱交易、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作为从严查处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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